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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学院科研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2023-03-09 14: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教育发展需要,鼓励争取国家各类重点、重大项目,突出各类资源的有效整合,提高科研创新能力,促进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地方经济发展有机融合,依据学校相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平台含经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立项的校属院管及学院批准设立的院属院管虚体教学科研组织、融合创新团队、学术团队等。

第二章 设置与申报

第三条 科研平台依据学科特点和学校重点发展需求,以凝练方向、汇聚队伍,形成优势特色为目的,由若干位教师、教辅等人员组成,是以平台带头人为核心的学术研究单元。

第四条 原则上一个系可建设1-2个科研平台,平台成员可以跨系但应以一个系为主。科研平台应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可依托长期进行某一领域研究已经具有一定优势的学科组建,也可由多个相关学科优化组合。同时鼓励跨系、跨学科、跨学院甚至跨校联合组建科研平台。

第五条 科研平台学术梯队结构合理,特别是要有一批中青年科研骨干参与;平台学术研究方向也应一定程度囊括成员相关研究领域。

第六条 科研平台原则上依托学院,学院在资源配置方面予以重点激励与扶持。

第七条 拟建科研平台带头人由其成员推举产生。推举产生的平台带头人再向学院提出科研平台设立的申请。校属院管的科研平台须经学校批准后设立;院属院管科研平台由学院组织申报、评审和批准后设立。

第八条 科研平台带头人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较高学术造诣,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业内受到公认的优秀学者,活跃在学科前沿,能够正确把握本学科或融合交叉学科的发展方向,并提出有重要学术和实践意义的研究课题。

2.高端人才或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等,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或受聘到校聘岗位人员。

3.主持完成或主持在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重点项目;或近5年主持完成或主持在研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天津市重大或重点项目。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科研平台应严格执行学校、学院的各项管理办法。原则上校属院管科研平台接受学校评估,学校、学院两级管理;院属院管科研平台接受学院评估和管理。

第十条 学院是科研平台的业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将科研平台建设纳入学院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

2.依托学院建设的科研平台,学院将为其提供一定的科研条件。

3.加强科研平台建设的业务指导和运行管理,负责审核平台申请开展的各类学术活动、后备队伍培养和对外学术交流等。

4.督促平台做好检查、考核、验收、评估、成果管理与学术道德建设等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的主要职责:

1.起草平台内部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经学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实施,以保证科研平台正常运行。

2.凝聚科研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一支结构合理、高水平的科研队伍。

3.积极开展创新研究,聚焦世界学术前沿和国家、地方重大需求,积极申报国家重大、重点项目,教育部重点、天津市重大、重点等项目,积极组织承担各级各类科研任务。

4. 配合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引导本科生和研究生参与科研活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5.开展学术交流,多渠道筹集科研经费,促进科研平台发展。

6.重视学风建设和科研诚信建设。

7.学院交办的其他教学科研任务。

第四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二条 科研平台建设由平台带头人负责,平台带头人主要职责有:

1.全面负责平台建设,编制平台发展规划,起草内部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编写年度工作报告等。

2.负责组建科研队伍,组织落实平台建设任务,如科学研究、人员选用、后备队伍培养等。

3.对平台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学院讨论同意后开展经费收支活动。

4.对平台的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负责。

5.学院交办的其他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 科研平台须确保意识形态安全前提下的日常运行,加强科研队伍的意识形态与平台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科研平台应围绕研究方向,组织人员开展系统、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并在学院领导下积极与国内外一流高校、学术机构等开展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

第十五条 科研平台应重视科研育人,加强开放力度,做好科教融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注重科研成果转化为优质教学资源,推动教学改革,提升育人成效。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六条 科研平台实行年度考核与周期评估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2月31日前向学院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接受年度考核;每4年接受1次周期评估。

第十七条 科研平台考核与评估坚决破除“五唯”顽瘴痼疾,突出创新贡献,重点考核与评估平台的研究方向、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成果水平以及综合贡献。

1.校属院管科研平台的评估,执行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或学校规定。其中融合创新团队、PI学术团队,着重考核聘期内在面向世界科技(学术)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以及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方面情况。

(1)高端人才或受聘校聘岗位人员组建的融合创新团队负责人,其完成的融合性成果按120%计算科研工作量;团队成员完成的融合性论著、成果第二作者或科研项目第一参与人,等同于论著成果第一作者,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受聘于科研岗或教学科研岗的团队成员,在原隶属学院承担相应岗位教学任务。融合创新团队的任务以参与人任务总和为团队任务,团队成员完成的任务同时计入学院任务。

(2)PI学术团队

着重考察学术团队和团队带头人的科研业绩、完成教学任务和承担社会工作情况,考察学术团队和团队带头人获取校外各种学术资源,特别是获得国家重大和重点科研项目的能力,考察学术团队和团队带头人在国际国内本学科的影响和地位以及对国家需求的贡献,考察学术团队和团队带头人对学院资源占用情况和效益,考察团队带头人对年轻团队成员的培养情况以及在团队中的影响和作用。团队的科研任务以参与人任务总和为团队任务,团队带头人成果按120%计算科研工作量。

2.院属院管科研平台考核与评估采取质化与量化相结合的办法,以科研平台自评、外单位专家评价、学院审核的程序进行。参照学校文件标准,团队的科研任务以参与人任务总和为团队任务,团队带头人成果按120%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十八条 考核与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级。科研平台考核与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学院在人力、物力、奖励绩效等方面予以倾斜。对不合格的校属院管科研平台,执行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或学校规定;对不合格的院属院管科研平台则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整改,并酌情进行相应的调整;对两次周期评估均未达到合格要求的科研平台,学院将酌情给予警告或撤销等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地方或学校相关规定相抵触,则以国家、地方或学校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历史文化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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