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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2008-10-02 12:25 杨彤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1997年9月通过2002年6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培养目标

1、能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2、掌握本门学科宽厚的基础理论和深入的专门知识及相关学科一定的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够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3、身体健康。

二、学习年限

脱产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

在职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至五年。

一般不延长学习年限。个别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或提前毕业者,必须由指导教师提出书面报告,学位评定分委会(或院长)审查同意,上报研究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延长期不超过一年。延长期间,一般均须向学校交纳培养费。学校不再发放普通奖学金。未提出延长报告或超出延长期仍未完成学业者,予以退学处理。

三、培养方式

博士生的培养以科学研究为主,重点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培养过程中,应合理安排课程学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各个环节。在拓宽和加深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掌握学科前沿动态,学会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的方法和培养严谨的科学作风。

博士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并组成指导小组协助导师工作。指导小组由导师任组长,成员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具有副教授职称以上专家3—5人组成。指导小组成员由导师提名,经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查,报研究生处备案。

指导小组成员需协助导师做好下列工作:

1、制定博士生培养计划,完成培养任务;

2、对博士生进行政治思想、学风、品德等方面的教育;

3、指导和检查博士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

四、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各博士生培养专业需制定博士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是进行培养工作、教学管理和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

培养方案应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本学科发展趋势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要体现出较高的学术起点,并根据学科发展状况适时予以调整。培养方案应对本学科博士生的具体培养目标、学习年限、研究方向、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科学研究、学位论文等做出规定。应具体规定博士生在本门学科和相关学科上所应掌握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对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及相关领域的前沿动态掌握的程度,对独立从事学科创造性研究工作所应具备的能力标准等。

根据培养方案和博士生具体情况,在博士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导师在指导小组协助下应制定具体培养计划,明确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学位论文等工作的预期目标,对各项进度做出大致安排。

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还应包括对博士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教育的要求和措施。

五、课程学习

1、博士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课程总学分为18—20学分。课程学习可采取课堂教学、自学和专题报告等形式。博士生取得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学分,才可参加学科综合考试。

2、博士生的课程分为学位课、必修课和选修课。其中学位课12学分,必修课4学分,选修课2—4学分。未按照授课教师安排完成课程学习计划要求者,授课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或被取消考试资格者,须重修。

3、学位课:16学分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3学分(54学时)

文科各专业的博士生开设《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课程。在学生自学马克思主义相关原著和选读当代社会科学名著的基础上,进行专题研讨,并由教师进行专题讲授。

理科各专业的博士生开设《现代科学技术革命与马克思主义》课程。在学生自学马克思主义哲学有关原著和选读现代科学技术革命有关代表著作的基础上,进行专题研讨,并由教师进行专题讲授。

考试方法:由学生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结合本专业的特点,撰写一篇课程论文,由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考试小组负责评定成绩。

(2)外国语:4学分(144学时)

第一外国语一般采取开课方式授课,分为阅读、写作、听力、口语四部分。

考试分笔试和口试两种方式。笔试主要考核博士生用外语写作、阅读和翻译能力。命题形式可以是写摘要、应用文、外译汉和汉译外。笔试时间为2小时。口试是考核博士生听力和口语表达能力。口试时间为1小时。口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口试和笔试给出成绩后由考试小组评定出综合成绩。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3)专业学位课、必修课:9学分(180学时)

此类课程一般包括下列几方面内容:①拓宽加深专业基础的基础理论课;②主攻方向上的重要著作研读;③适应学科交叉的相关学科的课程;④本学科最新的科研成果和发展动态的文献阅读、讨论。

各培养单位要努力开出高质量的反映当代科学前沿或具有交叉学科知识、综合性的博士生课程。

课程学习的方式因学科特点和课程性质而异。可以是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考试的方式可以是口试、笔试、写读书报告或课程论文方式。无论采取何种考试方式,均应能确实考核出学生对所学课程掌握的程度及运用知识的能力,并给出成绩。

4、选修课:2—4学分

(1)第二外国语:2学分(54学时)

如果第一外国语是非英语语种,必须以英语作为指定选修课。学习要求、方法和考试方式与硕士生第二外国语的安排相同。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2)其它基础理论和相关专业选修课:2学分(36学时)

5、学科综合考试

(1)综合考试的目的

综合考试在博士生课程学习结束后,学位论文开始前进行。主要考察博士生是否真正达到了课程学习的要求,在本门学科上是否基本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以及必要的相关学科知识,并具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各学科不得以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替代综合考试。

(2)考试内客

①审查专业学位课、必修课考试试卷或课程论文;

②综合考试试卷应包括导师所指定学习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相关学科知识、学科前沿知识、所学知识是否能融会贯通;也应包括导师虽未指定,但作为博士生应该具备的知识,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考试委员会的组成

综合考试必须组成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应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3—5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考试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担任,受试学生的导师一般不能担任主席。

(4)拟定试题

综合考试之前,导师应向考试委员会报告博士生的主攻方向及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和科学研究任务。考试委员会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及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确定考试范围、拟定考试题目及考试方式。考试方式一般是笔试,也可以口、笔兼试。

(5)成绩评定

考试委员会应就考试内容所涉及的领域、考生对这些领域知识掌握的程度,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写出评语,并按优、良、不合格三级评定成绩。考试委员会对考试记录及评语审核无误后予以签名。

指导小组、学院对考试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

六、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

1、进行科学研究,撰写学位论文,是博士生培养工作的重要内容,应积极组织博士生参加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参加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学术活动以及国际国内学术交流。

博士生的科学研究工作和学位论文工作按照不同学科的特点,可以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也可以是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高新技术的研究。应强调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密切联系,并尽可能与博士生导师及其所在学科所承担的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相结合。

2、博士学位论文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应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科技进步或社会发展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博士学位论文应是系统、完整的学术论文,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要达到国内或国际重要学术刊物可以发表的水平。

论文选题应在博士生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拟定,并在学科内或相当的范围内作选题报告,就选题的科学依据、目的、意义、研究内容、预期目标、研究方法和实施方案等做出论证,听取与会专家的意见。导师、指导小组起指导和把关作用。

3、博士生从事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应不少于二年。

科研、论文工作进行中,每隔3—5个月,要求博士生在一定范围内以学术讨论会、报告会的形式,作阶段报告,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导师、指导小组应及时掌握、分析,调整科研、论文工作。在学位论文答辩前每名博士生的科学研究和论文工作报告一般应进行2次以上。

博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一般应有公开发表在学期间撰写的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以上,未达此要求的,一般不批准答辩。

4、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完成后,首先由导师进行审阅,经导师同意推荐后,方可打印和装订成册。博士学位论文在导师审阅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3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评阅学位论文。其中至少有2名校外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3位论文评阅人中如果有1人不同意答辩,则需另聘请l位论文评阅人进行评阅,仍不同意或有2人以上(含2人)不同意答辩,则该论文不能答辩。

5、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5—9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博士生导师,其中至少包括2名以上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外专家担任。

答辩委员会应根据我国学位条例要求的标准,对论文水平、研究生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对学位论文和论文答辩情况给出评语并就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者,方为通过。答辩未通过,但有补充修改的基础,答辩委员会可以做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允许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的决定。

七、本暂行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图 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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