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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学院实验室管理工作条例
2020-11-30 14:42  

一、实验室是为我院进行教学和科研实验及多媒体仪器设备存放的场所,室内禁止明火,保持通风。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购置、保管教学科研所需的低值设备;维修故障设备;借用、调拨仪器设备的相关手续;仪器设备的保养等工作。

三、因教学和科研需要方可借用设备,借用人必须认真办理借用手续。仪器设备借用期不能超过半年,计算机、照相机、音像设备等随借随还。

四、因使用不善,造成仪器损坏或丢失仪器者,需向院领导提交书面说明,并按《天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五、使用仪器设备的教师,需要在使用前一周与仪器室管理人员联系,以避免仪器使用冲突,给教学和科研带来不便。

六、学院需要购置年度购置计划的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和家具时,需要每年寒假前向学校国资处和院主管实验室领导提交购置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购买并与院办协调完成好报账手续。

七、凡仪器设备年久失修,虽经维修仍不能继续使用的;需要调拨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履行校设备处相关报废调拨手续。

八、实验室管理人员需定期检查各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及各项安全措施,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院领导。

历史文化学院

2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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